立合約書人
乙方: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15065108),為依中華民國法律成立之公司,址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29、131號13樓
(以上合稱為「雙方」)
緣乙方乃於台灣從事工商徵信服務、信用風險管理相關服務之公司,今乙方有意於台灣地區提供「ESG 績效調查服務(ESG Bureau)」之ESG資訊查詢服務(下稱「ESG績效調查服務」),甲方同意加入「ESG績效調查服務」成為會員,並同意遵守本協議及「ESG績效調查服務」之相關使用規範。基於此一前提,雙方同意本協議之下列條款:
1. 定義
- 「ESG績效調查服務」:指乙方依本協議或其他相關規範,提供甲方或「會員」,可於乙方建置之「ESG平台」上,查詢其他公司「ESG永續報告」之所有服務。
- 「ESG資訊」:指儲存於乙方建置之「ESG平台」上,有關各公司業務活動在環境、社會和治理各方面績效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各公司之ESG永續整體評分、負面紀錄、實體風險、預估碳排、公司資訊、ESG企業自評表內容等資訊。「ESG資訊」之內容可能隨著時間而有不同或更新,乙方亦保有調整「ESG資訊」類別之權利。
-
「ESG平台」:指乙方所建置管理,用以儲存「ESG資訊」,並可供甲方或其他「會員」依相關使用規範進行查詢之平台。
- 「會員」:指依本協議書加入「ESG績效調查服務」之公司,包含甲方在內。
- 「ESG企業自評表」:指乙方所準備,並由「會員」自行據實填寫的問卷,用以說明「會員」之業務活動在環境、社會和治理各方面之績效。
- 「ESG永續報告」:指「ESG平台」就「會員」輸入之查詢對象,依據平台內所儲存之各公司「ESG資訊」,所產出記載有查詢對象相關「ESG資訊」之報告。「ESG永續報告」分為「認證報告」(Full Report)與「簡易報告」(Light Report)兩種,「認證報告」之內容包含被查詢對象之ESG永續整體評分、負面紀錄、實體風險、預估碳排、公司資訊、ESG企業自評表內容等資訊,「簡易報告」僅包括被查詢對象之公司資訊、實體風險、預估碳排等資訊。
2. 「ESG平台」之建立
- 「ESG平台」之軟體、硬體由乙方負責建置、管理及維護,所有建置、維護、更新、升級、安全防護等費用均由乙方負擔,乙方應確保其規格、功能均能滿足「會員」於「ESG平台」進行查詢之需求。
- 乙方保留選擇最合適的技術、架構或方法以提供「ESG績效調查服務」之權利,並得對「ESG平台」進行升級或改良。甲方並同意乙方得於不違反法令之前提下,將「ESG績效調查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分包予乙方所屬CRIF集團之其他公司或第三方協力廠商提供。
- 乙方如因法令要求之原因,或因升級或改良之故,或因第三方協力廠商變更其服務之提供方式,以致必須改變「會員」使用「ESG績效調查服務」之程序或方法,乙方應提前於「ESG平台」公告或以電郵等方式通知「會員」,「會員」應予配合,所需費用由「會員」自行負擔。
- 乙方基於管理「ESG平台」之需要,在不牴觸本協議條款之前提下,有權發佈「ESG平台」之相關使用規範,並以適當之方式公告或通知甲方知悉。甲方於使用「ESG平台」前,應詳閱相關使用規範,確保甲方充分瞭解並同意相關使用規範之內容後,始繼續使用「ESG平台」。甲方同意,甲方一旦開始於「ESG平台」進行查詢,即視為甲方同意遵守相關使用規範。
- 甲方於利用「ESG績效調查服務」時,應採取一切必要的資訊安全措施,以避免「ESG平台」遭受惡意軟體(包括但不限於病毒程式、木馬程式、蠕蟲程式、勒索軟體、間諜軟體等)攻擊或駭客入侵,並減少「ESG平台」儲存之「ESG資訊」或產出之「ESG永續報告」因意外或故意遭破壞、外流,或遭他人未經授權接觸之風險。
- 甲方因使用「ESG績效調查服務」所生之所有費用,均由甲方自行負擔。
3. 「會員」資格之取得
- 「會員」資格分為「付費會員-企業訂閱」、「付費會員-一般訂閱」與「ESG會員」三種。
- 「付費會員-企業訂閱」:無須填寫「ESG企業自評表」,但應每年繳納年費新台幣(下同)89,000元,可查詢「認證報告」100筆,「簡易報告」1000筆。
- 「付費會員-一般訂閱」:無須填寫「ESG企業自評表」,但應每年繳納年費新台幣(下同)19,000元,可查詢「認證報告」20筆,「簡易報告」200筆。
- 「ESG會員」無須繳費,但每年應填寫「ESG企業自評表」及配合乙方徵信,並同意將前開內容提供其他「會員」查詢。其可查詢「認證報告」、「簡易報告」之筆數與「付費會員-企業訂閱」相同。
- 甲方應於簽署本協議時,選擇以何種「會員」資格加入「ESG績效調查服務」,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如甲方選擇以「付費會員-企業訂閱」或「付費會員-一般訂閱」加入「ESG績效調查服務」,應將甲方應繳之年費,匯入乙方指定之銀行收款帳戶後,其第一年之「會員」資格始生效;如甲方選擇以「共享資訊會員」資格加入「ESG績效調查服務」,需於「ESG企業自評表」填寫完畢且經乙方審核通過後,其第一年之「會員」資格始生效。
- 甲方「會員」資格生效後,乙方應儘速為甲方開通會員權限,並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得於註冊帳號時,自行設定由電子郵件及密碼所組成之登錄憑證,供甲方登入「ESG平台」之用。前開登錄憑證代表甲方於使用「ESG績效調查服務」時之身份確認,甲方應妥善保管前開登錄憑證並予以保密,不得將前開登錄憑證洩漏、交付予第三人。甲方同意,使用該登錄憑證登入「ESG平台」之人於「ESG平台」上所為之一切行為,均視為甲方自己之行為,甲方應自負其責。
- 甲方應遵從乙方之建議,以適當之技術方法連接至「ESG平台」。
- 甲方之「會員」資格,有效期間一年(自甲方完成繳費,或填寫「ESG企業自評表」並經乙方審核通過時起算)。甲方之「會員」資格屆滿時:
- 甲方得於「會員」資格屆滿前30日,以書面通知乙方不再續約,此時甲方之「會員」資格於屆滿之日即行終止;
- 甲方如欲續約且欲變更「會員」資格種類,得於當年度「會員」資格屆滿前30日,選擇次年度之「會員」資格種類並以書面通知乙方,並於當年度「會員」資格屆滿前依當時乙方所定費率繳納年費,或填寫「ESG企業自評表」並經乙方審核通過後,其次年度之「會員」資格將於當年度「會員」資格屆滿後接續生效。
- 如甲方未依前兩款約定辦理,視為甲方以當年度之「會員」種類與乙方自動續約一次,甲方應於當年度「會員」資格屆滿前依當時乙方所定費率繳納年費,或填寫「ESG企業自評表」並經乙方審核通過後,其次年度之「會員」資格將於當年度「會員」資格屆滿後接續生效。其後各年度亦同。
-
如甲方於「會員」資格尚未屆滿前,即已用完甲方所可查詢之「認證報告」或「簡易報告」筆數,希望繼續查詢「認證報告」或「簡易報告」時:
- 如甲方為「付費會員-企業訂閱」或「付費會員-一般訂閱」,得與乙方聯絡,提前依3.5.2條約定辦理續約,新年度之「會員」資格將自續約手續完成時生效。
- 如甲方為「資訊共享會員」,且亦選擇繼續以「資訊共享會員」身份續約,甲方新年度之「會員」資格將自前一年度甲方填寫「ESG企業自評表」並經乙方審核通過滿1年起生效,於甲方新年度「會員」資格生效前,甲方如有查詢超出「認證報告」或「簡易報告」額度之需求時,應與乙方聯繫專案處理。
- 除另有約定外,甲方「會員」資格每年度屆滿時,如甲方該年度之查詢筆數額度尚有剩餘,均自動歸零,甲方不得請求退款或保留查詢之權利。
4. 「ESG企業自評表」之填寫
- 甲方應依當時真實之狀況,據實填寫「ESG企業自評表」。如甲方於填寫「ESG企業自評表」後,因情況改變,以致原先「ESG企業自評表」填寫之內容不再正確,甲方應主動更新。如乙方或其他「會員」發現甲方於「ESG企業自評表」填寫之內容可能有誤,乙方得通知甲方檢查,並為必要之更正或補充,甲方即應配合。
- 乙方對甲方填寫之「ESG企業自評表」內容,得進行審查,以確認甲方是否有完整並正確填寫「ESG企業自評表」。乙方如認為甲方填寫之「ESG企業自評表」內容不完整或正確性有疑義,得通知甲方檢查後更正,甲方應予配合。
- 乙方得提供甲方有關填寫「ESG企業自評表」必要之說明,如甲方需要進一步之指引或ESG改善建議,得另行付費洽請乙方或乙方之協力廠商提供此項服務。
- 甲方填寫之「ESG企業自評表」內容,如有涉及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者,甲方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取得該個資當事人必要之同意與授權。如該個資當事人依法要求甲方或乙方對個人資料之內容進行補充、更正、刪除、停止處理、停止利用或行使其他法令所賦予之權利時,甲、乙雙方即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甲方同意,有關甲方填寫之「ESG企業自評表」內容,乙方於不違反法令之限度內,在全世界範圍內,得自由利用(包括但不限於儲存、重製、處理、編輯、使用、銷售或提供予第三人等),不問是否基於商業目的,均無須另行得到甲方之同意。乙方亦得將甲方填寫之「ESG企業自評表」內容傳送予乙方所屬CRIF集團之其他公司或成員(不問其是否位於中華民國境內)。接收前開資訊之乙方所屬CRIF集團之其他公司或成員,對甲方填寫之「ESG企業自評表」內容,亦有與乙方相同之利用權利。此項權利不得撤銷,亦無期限,不因本協議屆期、經終止或解除而受影響。
- 乙方將「資訊共享會員」填寫之「ESG企業自評表」上傳至「ESG平台」後,除了下列情況外,乙方不會以任何方法改變「ESG企業自評表」內容:
- 乙方營運「ESG平台」所必要且不違背法令規範;
- 在特殊情況下,基於該「會員」之書面授權所為;
- 「ESG企業自評表」內容與公開資訊不符;
- 乙方為避免法律上可能之爭議;
- 為了因應現行法規之改變,或遵守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之命令。
5. 「ESG永續報告」之查詢
- 甲方自「會員」權限開通日開始,得於「會員」資格有效期間內,依規定登入「ESG平台」查詢其他公司之「ESG永續報告」。
- 「ESG平台」就甲方之查詢,將依平台內所儲存之「ESG資訊」,產出「ESG永續報告」予甲方。
- 「ESG永續報告」分為「認證報告」與「簡易報告」兩種:
- 如被查詢對象曾正確填寫「ESG企業自評表」並提供予乙方,「會員」方能於「ESG平台」上查詢該被查詢對象之「認證報告」。「認證報告」之內容包含被查詢對象之ESG永續整體評分、負面紀錄、實體風險、預估碳排、公司資訊、ESG企業自評表內容等資訊。
- 對於所有合法登記之中華民國公司,「會員」均能於「ESG平台」上查詢該被查詢對象之「簡易報告」。「簡易報告」之內容包括被查詢對象之公司資訊、實體風險、預估碳排等資訊。
- 甲方瞭解「ESG平台」所產出之「ESG永續報告」,僅客觀呈現「ESG平台」內所儲存與被查詢對象有關之「ESG資訊」,或乙方利用預設模型或演算法依被查詢對象之「ESG資訊」所預估之數值或評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乙方對個別被查詢對象ESG活動狀況之意見、判斷、背書或保證,乙方亦不保證前開「ESG永續報告」之正確性。前開「ESG永續報告」僅供甲方評估參考,甲方參考「ESG永續報告」所為之任何決定,均由甲方自負其責,與乙方無涉。
- 甲方瞭解「ESG平台」所產出之「ESG永續報告」,有可能因為被查詢對象尚未開始ESG之相關規劃或未取得相關認證、而導致評分不佳,未必代表被查詢對象在ESG、業務、財務或信用各方面表現不良。甲方同意不論「ESG平台」對甲方之「ESG永續報告」內容及評價為何,甲方均不得因不滿前開「ESG永續報告」之評價,對乙方提出任何主張或請求。
- 乙方有權修改或變更「認證報告」或「簡易報告」之格式、欄位或記載之資訊種類,惟應將修改或變更之處於「ESG平台」公告或以電郵等方式通知「會員」。
6. 費用
- 本協議書所示之費用均不含稅,各該費用所涉之營業稅均由甲方負擔,乙方將於請款時加計營業稅額並開立發票,一併向甲方請款。
- 甲方依本協議書應支付予乙方之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年費、違約金、損害賠償等),乙方將開立發票向甲方請款,甲方應於收到乙方請款單據、發票後10個工作天內,將款項全數匯入乙方指定之下列銀行帳戶:
銀行/分行:國泰世華銀行西松分行
戶名: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71501110504010
- 如甲方未依6.2條規定之期限付款,乙方除仍得請求甲方給付外,另得請求甲方就遲延付款之金額,給付依每日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予乙方。
- 2025年開始,乙方得依「ESG績效調查服務」經營狀況、提供服務之成本或其他任何考量,以書面或公告方式,提前30日通知所有「付費會員-企業訂閱」、「付費會員-一般訂閱」彈性調整後續年度之年費收費標準,但不得影響「付費會員-企業訂閱」、「付費會員-一般訂閱」已取得之會員權益。
7. 有效期間與續約
- 本協議書自簽約日起生效,於甲方「會員」資格有效期間內,均為有效。
- 如甲方依第3.5條或3.6條之約定續約,本協議書於甲方後續年度「會員」資格有效期間內,亦為有效。
- 本協議書期限屆至或經解除或終止之日起,甲方即無權連接至「ESG平台」。
8. 聲明與保證
- 乙方應負責確認與本「ESG績效調查服務」有關之法令,並確保本「ESG績效調查服務」之提供係符合當時有效法令之規定。如於本「ESG績效調查服務」存續之期間內,相關之法令或行政機關及法院之判決、解釋有所變更,乙方有權採取一切必要之措施或變更本「ESG績效調查服務」之提供方式,以確保本「ESG績效調查服務」符合最新之法令規定,但應事前以書面通知甲方。
- 乙方聲明所有「ESG平台」所儲存之「ESG資訊」,其來源可能來自公開資訊、廠商自行填寫之自評表內容或乙方自行開發之模型演算之結果。對公開資訊,乙方係依「原樣」擷取並儲存於「ESG平台」,並未加以修改或變更;對廠商自行填寫之自評表內容,乙方僅能進行形式審查或與公開資訊進行查對,無法保證其正確性;至於乙方自行開發模型演算之結果,亦僅為預估性質。是以「ESG績效調查服務」所提供之一切資訊,均僅供甲方參考之用,不代表乙方之意見、背書或保證,乙方亦無法保證該等資訊之真實性或正確性,甲方仍應自行審慎求證。甲方所做之任何決策,均由甲方自負其責,與乙方無涉。
- 甲方如屬「共享資訊會員」,甲方保證將依當時真實之狀況,據實填寫「ESG企業自評表」,如有故意隱匿不實致生損害於他人或有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均由甲方自負其責;如因此致乙方遭主管機關處罰,或遭第三人提起訴訟,或遭檢察機關發動偵查,或受有任何損失,甲方均應賠償乙方所受之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乙方遭裁罰之金額、經判決應賠償之金額或損失、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或其他為維護乙方權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 甲方如屬「共享資訊會員」,甲方保證填寫「ESG企業自評表」時所揭露之資訊,均係有權揭露,如因此致生損害於他人或有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均由甲方自負其責;如因此致乙方遭主管機關處罰,或遭第三人提起訴訟,或遭檢察機關發動偵查,或受有任何損失,甲方均應賠償乙方所受之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乙方遭裁罰之金額、經判決應賠償之金額或損失、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或其他為維護乙方權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 除本協議明確規定以外,乙方不承擔任何義務,也不提供任何保證。
9. 智慧財產權
- 甲方確認乙方使用於本「ESG績效調查服務」之相關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技術規格、規範、程序、演算法、評分模型以及「ESG平台」所儲存之一切資訊(以下合稱智慧財產),均屬乙方之營業秘密,其所有權、使用權或其他一切法律上之權利、利益均屬乙方或乙方之母公司CRIF S.P.A.(註冊辦事處位於Bologna, Italy, Via della Beverara, 21 / 40131 )所有,除本協議書所約定者外,甲方並未因本協議書之簽訂而取得對前述智慧財產之任何權利或利益,乙方亦未將前開智慧財產授權予甲方。
- 本協議書期限屆滿、經解除或終止後,本條約定仍然有效。
10. 保密義務與競業禁止
- 除另有約定外,甲方就乙方依本協議書所交付之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書、ESG永續報告等),以及本「ESG績效調查服務」所涉之電腦程式、評分模組、演算法等所有技術方法與營業秘密,以及甲方於「ESG平台」查詢所得之「ESG永續報告」,均應嚴格保密,除與被查詢對象之業務相關之員工,或為履行本協議書之必要外,甲方不得將本「ESG績效調查服務」所涉資料之任一部份以任何方式洩漏予無關之第三人。甲方如為評估與被查詢對象之交易可能性,或為履行本協議書之必要,而有將前開應保密資料交付員工之必要時,亦應採取必要管理措施以確保其員工對前開應保密資料亦遵守保密義務。甲方同意如其員工違反保密義務,視為甲方亦違反保密義務,甲方應連帶負責。但甲方如將自己之「ESG永續報告」提供予第三人,不在此限。
- 甲方保證就因參與本「ESG績效調查服務」所知悉之所有資訊,僅能用於評估與被查詢對象之交易可能性,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
- 本協議書期限屆滿、經解除或終止後,乙方得將甲方登入「ESG平台」之帳號、密碼停權,並拒絕甲方繼續登入「ESG平台」,甲方亦不得再查詢、瀏覽或下載先前甲方帳號於「ESG平台」所得檢視之一切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已查詢之「ESG永續報告」)。
- 甲方就本條之保密義務,不論於本協議書有效期間(含自動續約期間)內,或本協議書期限屆滿後,均負保密義務。
- 本協議書有效期間(含自動續約期間),以及本協議書期限屆滿、經解除或終止後五年內,甲方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任何與本「ESG績效調查服務」相競爭的任何活動,或與第三人進行與本協議書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合作。
- 甲方承諾在本協議書有效期間(含自動續約期間),以及本協議書期限屆滿、經解除或終止後6個月內,不得雇用乙方之員工或顧問。甲方如果違反前述約定,應支付該員工或顧問前一年之年薪總額予乙方,作為賠償。
- 如果甲方違反本條規定的義務,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書,並立即停止提供本「ESG績效調查服務」,但不妨礙乙方請求賠償現有或將來所生損害之權利。
11. 本協議書之終止及違約條款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任一方得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協議書,不構成違約,此時甲、乙雙方對他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退款、賠償或補償:
- 如因法令之變更或主管機關、法院之命令,致使乙方無法繼續提供本「ESG績效調查服務」,或繼續提供本「ESG績效調查服務」將有重大困難或顯然不符經濟效益,乙方得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協議書,停止提供本「ESG績效調查服務」;
- 甲方或乙方進入破產程序、遭宣告破產或顯然喪失履行本協議之能力。
- 本協議書有效期間或續約期間內,甲方得聲明終止本協議書,退出本「ESG績效調查服務」,但應於至少六個月前,指定終止本協議書之日期,以書面通知乙方。甲方如依本項約定終止本協議書,甲方不得請求退還已支付之年費。
- 因乙方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有下列情事者,視為乙方違約,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外,甲方得每次以書面定十五日以上之期間,催告乙方改正,如經甲方三次催告,乙方均未於甲方所定期限內改正,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協議書,並得請求乙方賠償新台幣(下同)6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如因乙方違約受有其他損害,並得另行向乙方求償,但賠償範圍以甲方實際所受損害為限,不包含所失利益。如乙方違約情事並無改正可能者,甲方無須經催告,得逕行終止本協議書,並依前開約定向乙方求償:
本「ESG績效調查服務」平台之軟、硬體產生故障,致使甲方無法使用本「ESG績效調查服務」達連續10日以上。但如係因網路電信業者因素造成網路無法使用,或本「ESG績效調查服務」平台遭第三人惡意入侵、破壞、植入病毒或惡意程式,以致妨礙「ESG績效調查服務」平台之使用者,不在此限。
- 因甲方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甲方違約,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外,乙方得每次以書面定十五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甲方改正,如經乙方三次催告,甲方均未於乙方所定期限內改正,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協議書,除沒收甲方已支付預付之年費外(如甲方為「付費會員-企業訂閱」或「付費會員-一般訂閱」),並得請求甲方賠償6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乙方如因甲方違約受有其他損害,並得另行向甲方求償,但賠償範圍以乙方實際所受損害為限,不包含所失利益。如甲方違約情事並無改正可能者,乙方無須經催告,得逕行終止本協議書,並依前開約定向甲方求償:
- 如甲方為「付費會員-企業訂閱」或「付費會員-一般訂閱」,卻未依本協議書所定之期限付清費用。
- 甲方違反本協議書第10條之約定。
- 甲方將「ESG平台」提供之「ESG永續報告」洩漏或交付予被查詢對象或第三人,或作為評估與被查詢對象交易機會目的以外之使用。
- 甲方因故意或過失,上傳病毒、木馬程式或其他惡意程式至「ESG績效調查服務」平台。
- 如甲方為「資訊共享會員」,卻故意於「ESG企業自評表」為不實或不完整之填寫。
- 如甲方為「資訊共享會員」,經乙方通知,仍未就爭議性之「ESG企業自評表」內容進行檢查,或為必要之更正或更新。
12. 最終條款
- 甲方就本協議書,於ESG平台網頁按下「同意」或「接受」按鍵時,即視為同意本協議書之全部內容。
- 本協議書取代兩造先前所有書面或口頭陳述,構成兩造就本「ESG績效調查服務」之完整協議。兩造就本「ESG績效調查服務」之權利義務,均以本協議書之條款為準。本協議書之條款,只能由甲、乙雙方正式授權的代表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
- 甲方同意乙方如因集團組織架構調整原因,得將本協議書之權利義務移轉予CRIF S.P.A.(註冊辦事處位於Bologna, Italy, Via della Beverara, 21 / 40131)之其他子公司、孫公司或關係企業,但乙方需於30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且有關「ESG平台」上所儲存所有資訊之處理或移轉,需遵守相關法令之規範,方得為之。
- 甲方特此授權乙方、乙方所屬CRIF集團母公司CRIF S.P.A.、以及CRIF集團內的所有公司,可向第三方告知甲方為乙方服務用戶之事實。
- 本協議書內之任何條款如與現行法令抵觸或有其他無效事由,均不影響本協議書其他條款之有效性。
- 本協議書所約定之通知、催告或要求,應以掛號信件寄送至他造留存於本協議書之地址,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他造留存於本協議書之電子信箱並取得送達回條後,始生效力。任一方留存於本協議書之地址或電子信箱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掛號信件通知他方,否則他方向本協議書所載之地址或電子信箱為通知、催告或要求,亦屬有效。
- 包含但不限於因天災、火災、戰爭、封鎖、暴動、罷工、停電、嚴重傳染病(例如COVID-19)或其他任一方當事人無法合理控制之不可抗力,以致該當事人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書所定之義務時,受影響之該當事人對此不負違約之責,但應於不可抗力發生時立即通知他方,並應於不可抗力結束後立即依約履行。
- 乙方嗣後如新增與本「ESG績效調查服務」相關之其他附加服務,應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得選擇是否加入該新增之附加服務,有關附加服務之商業條件,由甲、乙雙方嗣後另行商議。
- 本協議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兩造如因本協議書之解釋、履行而生爭議,兩造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本協議書有中、英文版本,中、英文版本不符時,以中文版為準。
|